外国语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主动适应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在科技、教育、生产经营与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外国语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自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教学工作规程有利于规范教学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教学工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教学管理及各教学环节主要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的重要依据。制定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学校要求要认真对待,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和学分、学位、课程结构和设置、实践教学、素质教育、双语教学课程、主要学科和主要课程、专业必修课简介、教学时间计划表、课程结构比例表、各学期周数分配表等。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按照学院教务处的要求,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使之更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招生情况每年制定或修订一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要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完成。
第八条 外国语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在院长主持之下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全体教师意见后研究讨论形成。
第九条 外国语学院制定或修订完人才培养方案后由院长签字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初步审核,最后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审定,经批准后予以执行。同时要及时将教学计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局部开课顺序和学时的微小调整,经院长提出,并报教务处批准。课程的增减和较大规模的变动,须由院长提出,报教务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后印刷装订成册,报教务处备案。人才培养方案要及时存档,不得丢失或销毁。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每门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否则不允许开课。
第十三条 凡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某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原则上必须采用,确需按教学改革要求进行修订的,由院长负责进行修订,并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凡没有上级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课程可以参照同类院校制定的教学大纲,但要有选择,并根据我院的实际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五条 制定教学大纲工作各各系部主任牵头,组织任课教师及相关教师共同制定。制定完毕后由外国语学院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然后统一排版印刷、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制定教学大纲要根据课程开设的目的和要求,确定课程内容选编的原则,知识本身的逻辑性和学生的认识规律,系统地安排各章节的教学内容,规定每个章节的教学要求、教学重点、难点和教学时数。根据不同学科的需要,有的大纲还要规定练习、实践、作业等。有实验的课程要单独编排实验大纲附在该门课程的大纲之后或另外将一个专业的实验大纲单独编成一册。有的大纲还备有附录、列举参考书目及有关教学资料、设备等。教学大纲要反映本学科的当代科学水平,展示今后发展的新方向。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如修订教学大纲,须经院长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由各系部主任牵头修订,修订结束后,要报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四章 教材选用、订购和发放
第十八条 教材订购和发放是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全院教师及计划内招生学生使用教材的订购和发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订购并向学生发放教材。
第二十条 外国语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综合任课教师和各系部的意见,按照教务处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订购教材的书目和数量,并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单》,经院长签字后按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教材订购计划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如确因招生计划、课程设置变动等原因,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二十二条 订购的教材原则上应为优秀教材或统编教材,并注意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每门课程只能订购一种教材,订购数量一般不超过一届学生数,同时每位任课教师限订一套所任课程的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的原则,应以教材《征订目录》为主,要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和高质量的电子教材(原则上应选用高教出版社教材、优秀教材等);选用学校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有条件的课程可选用或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外文原版教材或翻译出版的教材;必要时也可选用我院教师编写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材。如因教学需要选用《征订目录》外教材者,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课程选用的教材,由任课主讲教师(或各系部) 提出,经我院教学指导委会做出鉴定,认为适合使用的,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选用。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学校规定的教材选用原则,对教师(或者各系部) 提出的教材选用申请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讨论,确定各门课程的教材选用计划(包括首选教材和备选教材) 。 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一般 2-3 年),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确因教学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的需要时,须经我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可以重新选用教材。任课教师有义务和权利对选用的教材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课程教材使用一段时间后,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所使用教材进行评估工作。召开座谈会,制定调查表,广泛收集教材使用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获取反馈信息并调整所使用的教材。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所用教材由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学秘书负责领取。学生所用教材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我院教学秘书处领取。教学秘书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本院教师正式出版的教材,需经本人申请,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教务处教材科同意使用后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章 教学安排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活动,每一学期的教师教学分工,要由院长负责组织统筹安排。原则上下一个学期的教师的教学分工应在上一个学期的期中教学质量检查结束之时安排完毕。
第二十九条 对每位任课教师确定专业方向,明确主讲课程名称以及授课门数,统筹安排每位教师的分工,不但要考虑一个学期的教学分工,而要考虑长远。使每位教师都能专心于他的专业方向,潜心钻研业务,研究教学,不能在教学分工中带有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三十条 除了确定教师的专业方向之外,每位教师也要自觉的服从外国语学院的教学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找任何借口,借故推托院里对于教师的合理的分工,提倡教师一专多能。
第三十一条 院内由于教师紧张,需要外聘教师,由院长提出申请,报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我院自主聘任。一经聘任,外国语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一经确定,由院长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与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书上签字,并按教学任务书的要求来检查任课教师完成任务的情况,以此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表
第三十三条 课程表是实施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学校的课堂教学活动必须按课程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课程表编排由外国语学院按照学校教务处制定的教学日历和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规律、课程特点结合教师、教室、实验室等具体条件及各专业具体特点出发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全校公共课程课表中外国语学院承担的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部分由我院与教务科、相关院协商安排,课表安排完毕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程表应在上一学期期末排出,并在校园网上公布。新学期开学试行一周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课程表是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一经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轻易改动,教师和学生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调、串课时,应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七章 备课
第三十八条 备课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教学工作,是上课的准备活动,是上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要认真对待备课工作,在备课上下功夫。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了解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应注意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各系部要组织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表。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前拟定教学进度表,报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师留存,一份交院里,一份交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充分备课基础上编写教案。教案中要有教学目的和要求,重难点及解决方法,讲授内容,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录像、幻灯、课件等教学设备使用,课外学习指导,课后作业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每节课的教案必须提前四周写完,不得无教案上课。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主任每学期检查二次任课教师的教案,并签署意见。
第八章 课堂教学
第四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中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以及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努力搞好课堂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如工作需要,具有助教职称的教师也可承担课程的讲授任务,但必须经过对拟开课程进行助课(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教学环节) 的训练。
第四十八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在开课之前要试讲。试讲由各系部在进行教学分工时安排,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听课,并进行评议。只有试讲合格的教师方能够担任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按教学进度表授课,不准无故调整教学进度,调整教学进度必须经过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 课堂教学要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教学内容既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又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严密的科学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注重启发式教学,讲清基本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关系,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五十一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教法灵活得当、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合理运用教学手段。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做好记载,注意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院或学校反映。
第五十三条 教师要经常听取学生对教学情况的反映,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以便取长补短,不断改进课堂教学。
第五十四条 外国语学院要不定期地组织课堂教学比赛,选出优秀的教师,组织观摩课、公开课。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外国语学院都要依据教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九章 作业
第五十六条 教师要有计划地布置和批改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五十七条 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次数原则上每周一次,每次批改作业的数量至少达到学教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合理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及时做好作业批改记录,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为了方便布置和批改工作,提倡有条件的教师编制课程作业本。
第五十八条 各各系部每学期检查二次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要做好检查记录,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同时,所有教师都应接受学院和学校的有关检查。
第十章 辅导答疑
第五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它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全体任课教师要高度重视。
第六十条 每门课程都要安排辅导答疑时间。每学期开学初,每位教师要对每门课程辅导答疑的形式、时间、地点做出具体安排,并体现在授课教师的教学进度表中,同时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教师要按学院要求进行辅导答疑。调整辅导答疑时间和地点要事先向院长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部要经常检查任课教师履行辅导答疑情况,并认真记录。
第十一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是重要的教学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在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六十四条 考试和考查科目应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如有特殊情况,院长可做适当调整,在开课前将调整情况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五条 考试、考查应根据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确定合适的考核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核形式,须经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六条 命题由各系部组织教师进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考试课程必须建立试题库。试题库须经各系部审核后使用。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十七条 期末考试前一周,外国语学院要进行学生参考资格审查,经院长审批后,才能取得参加考试资格。未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应予以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没有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缓考的学生要提前申请,经院长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八条 考试实行校院共管、以二级院为主的管理办法。期末考试实行考教分离。按照教务处的期末考试安排意见,确定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外国语学院具体负责考务工作,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关于考试的若干规定》进行。学院在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统计表、学生成绩报告单、补(缓) 考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六十九条 外国语学院要保存学生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试卷。
第十二章 试卷分析和教学质量分析
第七十条 试卷分析和教学质量分析是学校教育中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了解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教师和各专业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十一条 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撰写。教学质量分析由院长或各系部主任负责撰写。
第七十二条 试卷分析和教学质量分析包括分析教师完成教学大纲情况、学生掌握本门课程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情况、掌握基本技能情况、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情况、试题质量分析、考试成绩分析、教学情况分析等,总结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试卷分析和教学质量分析应在每门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撰写。不同教师讲授相同的学科,要分别写出试卷分析。试卷分析要存入课程建设档案,经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一份。
第十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 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学生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外国语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好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每个学生都要按照要求,独立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的任务。
第七十五条 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 的选题指导。选题形式可采取学生自选和院里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由学院进行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各专业公布的选题数量应超过学生人数的20%——30%。
第七十六条 选择好指导教师。要安排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工作,一位指导教师一般以指导8人以内为宜。指导教师的职责是: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进行选题,拟定和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编写方案,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审定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审定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撰写评语并评定成绩;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参加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
第七十七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 领导小组,其任务是: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布置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任务;审查毕业论文 (设计) 题目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动员;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论文 (设计) 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组织成立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进行审查,组织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做好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总结;建立毕业论文 (设计) 资料档案。
第七十八条 根据需要,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由3-5 名指导教师组成,由指定的组长全面负责答辩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一律由院里统一保存。
第十四章 教学纪律
第八十条 教学纪律是学校教育中规范各种教学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八十一条 教学纪律由学校、二级院制定,各类教学工作人员都要遵守教学纪律,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教学工作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学校、二级院有权对违犯教学纪律的教学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十二条 教师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能迟到、早退和无故停课,不能无故变更上课时间、地点,不得私自找代课教师,不得任意分班或合班。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举止得体,上课期间不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
第八十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按时上课时,各系部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在无人代课的情况下,各系部应说明情况,填写“调、串课申请单”,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办理调、串课手续。
第八十四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能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教学内容。
第十五章 教学研究
第八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学校科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学院和各系部要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十六条 教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每名教师都应当结合各自的教学实践进行教学研究,尽可能多的撰写教学经验总结和教学研究论文。
第八十七条 学院和各系部都要有学期教研活动计划,要求每位教师均应参加学院或各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采取集体活动和个人专题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教研活动。
第八十八条 集体组织的教研活动要保证时间,并作好记录以备检查,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时要检查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八十九条 教师互相听课,开展研究课、观摩课活动是开展教学研究、交流教学经验的较好形式,学院每学期都要组织这类活动。
第九十条 外国语学院要经常举行教学经验或教学成果交流会,以互相取长补短,提高教师整体教学水平。
第十六章 教师职业技能训练
第九十一条 教师职业技能是教师顺利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保证,有效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是培养师范生从师任教的专业思想,规范学生的职业行为,毕业后胜任教师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九十二条 教师职业技能的内容包括:英语语音正音训练、普通话和口语表达、规范书写与板书训练、教学工作及班主任工作技能等。
第九十三条 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的形式与分工:教师职业技能训练采取必修课、选修课与学生经常性、制度化的日常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承担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任务的课程都要在教学大纲中安排具体的训练内容,确定训练方式和考核方式,按教学大纲要求有计划地组织训练;成立系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管理小组,配合相关课程开展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活动。
第九十四条 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的实施: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技能的训练从师范专业学生开设课程起进行训练。其余各种训练依据各个专业特点进行。学院根据教学工作技能和班主任工作技能有关训练要求,通过微格教学技能训练、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等活动进行训练。同时,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学生自觉地进行训练,提高训练的效果。
第九十五条 训练的考核:各门课程要结合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的有关要求,根据我院专业实际情况,在教学大纲中制定出可操作的技能考核标准和要求,作为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考核要占一定的比例。普通话技能和规范汉字书写技能考核成绩作为单独的成绩模块进行管理,并记入学生职业技能成绩档案;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其它技能的考核,以相关课程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为准。
第十七章 实习与见习
第九十六条 实习与见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必须认真组织、从严要求。
第九十七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稳定的实习与见习基地,以保证实习与见习的效果与质量。
第九十八条 实习与见习要严格遵守教学计划,由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检查。教育实习原则上不少于8 周,见习不少于 2 周。非教育专业的实习与见习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十九条 实习与见习事前要有详细的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要进行充分的动员和准备,并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带队教师指导实习与见习。
第一〇〇条 学院要加强实习过程的管理,经常检查实习情况,带队教师要定期向院里汇报实习情况。
第一〇一条 实习生实习与见习成绩由所在实习与见习单位的指导教师与带队教师考核评定,报经学院审核批准。
第一〇二条 实习与见习结束后要召开全院的总结大会,每个实习生都要递交实习(见习) 报告,交流实习与见习体会,举办典型材料展览。教育实习应举办观摩课活动。
第一〇三条 实习与见习经费使用由学校根据实习与见习计划和学校相关文件做出预算,经教务处长审核,报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一〇四条 实习与见习结束后,学院要及时将实习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实习与见习的相关材料院里要存档。
第十八章 课程建设
第一〇五条 课程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之一,必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学院和各系部都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
第一〇六条 课程分为合格课、重点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等进行建设。
第一〇七条 课程建设的管理由二级院负责,学院要为每门课程建立课程建设档案。
第一〇八条 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每门课程要有课程负责人和教学梯队。由于课程组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一〇九条 校级合格课和重点课程的评审由院里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评审由学校组织,与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评审同步进行。
第一一〇条 申报重点课程需经过重点建设阶段。重点建设期满,可申请参加重点课程的评审。
第一一一条 为确保重点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质量,学院有权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下降者,取消重点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称号。
第十九章 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一一二条 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是院里安排教学工作和总结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材料。
第一一三条 外国语学院的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由院长组织完成。
第一一四条 教学工作计划每年制定一次,应在每年的年初完成。教学工作总结每学期进行一次,应在本学期末完成。
第一一五条 外国语学院要按时将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总结报教务处。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一一六条 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相矛盾并在本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一一七条 本规程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修订日期:2018 年 1 月